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260009361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2002174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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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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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核配用戶號碼者,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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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電信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
前項規定,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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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