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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1014300820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五點第(二)項第6節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審驗作業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1.國際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2.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交換機建設數量。
        3.通信網路架構圖:應包含下列二種通信網路架構圖。
         (1)網路功能架構圖:
          以電路交換及分封交換等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稱。
         (2)骨幹網路架構圖:
          以國際通信(海纜或衛星)之有線與無線通信之網路架構圖。
        4.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之互連架構圖,應包含互連之局端及其鏈路數量
         、傳輸容量。
        5.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通信
         網路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備)、配合測
         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7.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應包括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員名冊及其聯絡
         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8.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備查。
        9.本規範所附測試紀錄表。
        10.其他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應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二)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應先自行測試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於報驗時依附表二之審驗項目,進行
        自評測試之。
        1.一般性審驗:
         (1)資料備齊:
          a.應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關資料所載之
           建設規模應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b.所報驗之網路如包括衛星地球電臺者,須提供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備查;
           僅持有架設許可證者,該電臺須經本會查驗合格。
         (2)障礙申告及處理:
          a.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流程。
          b.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錄可供查核。
         (3)通信紀錄:
          a.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碼、受話號碼
           、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b.如收費方式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傳輸通信紀錄資料,其內容至少包
           括連線電路號碼(或其他足以區別之編號)、連線日期、連線起訖時間、傳
           輸資料量等紀錄;非以傳輸資料量計費者應載明所採用之收費方式。
         (4)帳務處理:
          a.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載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b.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2.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應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圖及其相片佐
         證說明。
         (1)一般性審驗:
          a.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包括:電路交換設備、分封
           交換設備、下世代網路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等。
          b.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佐證
           資料說明之。
          c.網路監控功能:
           (I)自建內陸鏈路者,應提供可顯示、記錄及儲存電路連線狀態、電路異常狀
            態及其告警訊息等網路監控功能,並檢附佐證資料說明之。
          (II)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內陸鏈陸
            者,無須進行本項審驗,但應設有內陸鏈路故障時之告警設備或通報機制
            。
          (III)網路監控功能亦得採用集中管理控制方式。
          d.國際電路備援路由功能:
           (I)局端中繼電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ncy)路由或自復環路迂迴(self-hea
            ling rerouting)路由,以備故障發生時,能維持正常運作。
          (II)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有備用保護功能
            ,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作。
          (III)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e.施工、維運日誌:
           (I)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II)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之人員,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
            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完成施工
            、維護及運用於施工、維運日誌認可簽署。
          f.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及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
           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g.安全設置:
           (I)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事項,提出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II)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結構安全無虞
            ,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III)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具相關佐證資
            料。
          h.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中有關交換及傳輸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
           磁相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EMC)之文件,及相關佐
           證資料。但傳輸設備係租用者,得免附傳輸設備之該項文件。
          i.局端接地:
           (I)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nding)裝置,不得
            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II)局端機房接地電阻應低於五歐姆,並檢附局端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
            表二之一),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局端名稱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2)交換設備審驗:
          a.電路交換設備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
           f calls)功能,並應提供資料備查。
          b.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電路及分封交換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廠交換設備符
           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並列具清單說明。
         (3)國際海纜介面審驗:
          a.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自建者,應檢附與
           國際海纜系統組織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b.申請人使用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租用者,應檢附向國
           際海纜電路出租業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自建者,應檢附附表
           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其測試方法及標準比照第三點中繼電路
           審驗之規定辦理。(
          d.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向其他業者租用者,
           應檢附向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4)固定地球電臺介面審驗:(經衛星通信網路者適用)
          a.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所建者,應檢附衛星機構之測
           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b.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租用者,應檢附向衛星通信業
           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係自建者,應檢附附
           表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進行審驗,其測試方法及標準依照第三
           點中繼電路審驗規定辦理。
          d.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者,應檢附向電
           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5)國際交換設備特定功能審驗
          a.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及NOA(Nature
           Of Address)=INTL(Intern ational)應透通性傳送,即保留主叫號碼中
           之本國國碼 (886)及NOA=INTL。
           (I)測試方法:
            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Traffic Simu
             lator/ Generator)產生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及
              NOA=INTL之話務接續至受測國際交換機。
            ii.上揭(I)(i)測試15通國際來話,其被叫門號為行動電話、市內電話
             及E.164網路電話,分別各測試5通不同之被叫門號。
           (Ⅱ)測試標準:
             i.上揭(I)(ii)之話務其主叫號碼字首應含本國國碼(886)及NOA=
              INTL。
            ii.測試之話務符合(Ⅱ)(i)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
              定合格。
          b.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50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I)測試方法:
            i.申請人須在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中預設至少50組(如0800*為一組計
             ,其中*代表尾數號碼)主叫號碼阻斷名單提供測試。
            i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Traffic Simu
             lator/ Generator)產生國際來話至受測國際交換機。
            iii.由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所設定之主叫號碼阻斷名單中任選5組號碼及
             另設定非阻斷名單中之5組號碼,每組號碼分別以1通話務測試之。
          (Ⅱ)測試標準:
            i.阻斷名單容量設定至少需達50組。
            ii.阻斷名單中 5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予以阻絕,不可傳送至
             下位端局。
           iii.非阻斷名單中 5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傳送至下位端局,不
             可予以阻絕。
            iv.均符合(Ⅱ)(i)至(Ⅱ)之(iii)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
             料,始判定合格。
        3.中繼電路(限國內中繼電路)審驗:(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者本項免驗。
         但本會得視通信品質執行該項審驗)
         (1)傳輸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兩
           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
           測試紀錄表。
          b.測試時間:六十分鐘。
          c.測試標準:誤秒率 (ESR)小於或等於百分之八且重誤秒率(SESR)小於或
           等於百分之零點一。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量測參數

    說明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數。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10–3之總秒數

    堪用時間(Available Time)

    自有連續十個無SES發生時起算(含該秒)至連續十個SES發生時止(扣除該秒)之時間。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誤秒數/堪用時間總數。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數/堪用時間總秒數。


          d.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e.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傳輸電路之測試
           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準。
          f.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他埠替代之。
          g.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道路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供查詢。
         (2)IP Ping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網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
            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1024 bytes長度之IP封包對遠端測試埠之IP伺服器進行
            1000次Ping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Ping回應時間≦80ms,否則視同timeout
            Ping timeout次數≦10次
          c.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d.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傳輸電路之測試
           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準。
          e.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他埠替代之。
          f.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路由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供查詢。
        4.國際話務撥接測試:
         (1)任選一通訊門號進行國際話務撥接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至
          國際通信閘 (International Gateway)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
          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記錄或佐證資料。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
          之一:
          a.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b.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分封交換測試:(具分封交換功能者始適用本項測試)
         (1) 測試方法:任選一通信埠以1024 byte之IP封包對遠端測試埠之IP伺服器進行
           一千次 Ping(網路測試封包指令)測試。
         (2)測試標準:
          每次Ping回應時間≦100ms,否則視同timeout。
          Ping timeout次數≦10次。
         (3)測試點:局端分封交換設備中繼電路之出端點(國際交換機房)至中繼電路之
          末端點(內陸介接站或固定地球電臺鏈路介接點)。
        6.海纜登陸站實體隔離審驗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2)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a)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岸直接海纜所用
           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b)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設施,告
           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 6個月。
          (c)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個月應辦理 1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3)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
          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4)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 1次行政檢查。
     (三)其他事項:
        1.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2.POI 測試報告: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POI互連測試報告佐證資料。
        3.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
         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
         驗。
        4.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提供。

  • [附表]
  • 附表二之一-局端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 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租用者免附)

  • 附表二之三-國際話務撥打測試紀錄表

  • 附表二之五-國際交換機(保留本國國碼886及NOA=INTL)透通性測試紀錄表

  • 附表二之六-國際交換機阻斷測試紀錄表

  • 附表二之四-分封交換測試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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