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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7410332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附表一、附表十至附表十五、第三點附表四至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繕打、裝訂及提交評鑑報告書:
     (一)評鑑報告書應以電腦繕打,依評鑑項目(頻道、財務、客服、工程、組織)分為五
        冊,每冊依據各該項目之撰填說明(如附表一)分章節撰填。各項目之相關佐證資
        料(含附表八至附表十五)應分別以附件方式檢附於各項目報告書之後裝訂成冊。
     (二)評鑑報告書每頁下方中央應加註系統經營者之名稱、評鑑項目名稱及頁碼,例如:
        ○○系統頻道第一頁、○○系統財務第一頁。
     (三)評鑑報告書應以直式A4紙張雙面印刷,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版面上下邊界各
        二點五公分,左右邊界各三公分,行距設定為固定行高二十四pt,與前後段距離六
        pt,大綱章次字體為標楷粗體十八,大綱節次字體為粗體標楷粗體十六,內文字體
        為標楷體標準十四。
     (四)相關佐證資料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每頁下方中央應加註系統經營者之名稱
        、評鑑項目名稱、附件及頁碼,例如:○○系統頻道附件第一頁、○○系統財務附
        件第一頁。
     (五)裝訂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時應於頁面左側裝訂(為避免脫落,應以釘書機裝
        訂,勿以打孔機活頁裝訂),並於裝訂後黏貼二百磅以上紙張之封面封底。封面應
        詳載評鑑項目名稱、系統經營者之公司全名、統一編號、經營地區、經營許可執照
        有效期間、及檢送評鑑報告書之年月。
     (六)評鑑報告書繕打完畢後,應將報告書之文字資料另行以WORD檔案儲存於光碟片,相
        關佐證資料得以影像檔案儲存。
     (七)應將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影印兩份,其中一份書面資料連同電子檔案(光碟
        五片),以掛號郵寄方式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來函上應加蓋公司章);另外一份書
        面資料應函送至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存查。

  • [附表]
  • 附表一

  • 附表八至附表十六

  • [修正]
  • 三、本會辦理評鑑審查作業時,應由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依評鑑項目(頻道、財務、客服、工程、組織、地方)之評分表(如
      附表二至附表七)進行評分工作。

  • [附表]
  • 附表二至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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