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8410111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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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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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召集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
會),置審查委員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一至三人。
(二)通訊技術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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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召集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
查會議,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參與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