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秘字第111100252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對於檔案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准駁決
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會對於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以准駁決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
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 [附表]
- [修正]
-
五、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本會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原件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釋明有必要且經本會同意者,得提
供原件應用,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設簿登記,以利查考
。
檔案資訊應用,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事項者,應依據智慧財產權之相關
規定辦理。 - [修正]
-
十一、本會檔案資訊應用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
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修正]
-
十二、申請檔案資訊應用經核准後,收費標準如下:
(一)屬經本會完成歸檔管理之檔案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二)屬訴願文書者,依行政院所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
文書使用收費標準」收費。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其餘政府資訊者,依「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