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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數位發展部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06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年度補助類別之補助經費如下:
    (一)非垂直場域之 5G 基地臺:當年度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七點五。
    (二)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之 5G 網路:當年度預算之百分之五
       。
    (三)提升韌性之網路建設:當年度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七點五。
      申請人申請前項第一款補助經費,應依附表一補助計算公式計算;申
      請第六點第四期以後之第一梯次補助者,主管機關依附表一補助計算
      公式之 A 加 C 部分及附表二,計算申請人可獲得補助金額之上限
      ,但補助比率上限以附表三計算:
    (一)A 部分:當年度本類別補助預算之百分之五十。
    (二)B 部分:自一百十三年起不編列補助預算。
    (三)C 部分:當年度本類別補助預算之百分之五十。

  • [修正]

  • 十、前點第三項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核為具補助資格者,應於該年度九月
      七日前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完工查核。但第五期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七
      日前:
    (一)補助清冊及符合第十一點各款 5G 網路設備補助項目之財產目錄或
       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在建工程及預付工程(設備)變動表
       。
    (二)自評檢核表。
    (三)建置完成成果報告(含電波涵蓋率之圖示與主要設備完工照片)。
    (四)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五)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蓋申
       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完工查核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撥款:
    (一)領據。
    (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經費之撥付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金額為上限。但其實際建
      設經費低於建設計畫書所載經費者,主管機關應按比例核減撥付之。

  • [修正]

  • 十四、5G 基地臺之國產品牌設備有通過資安檢測及入網測試者,主管機
       關於一百十三年及一百十四年受理申請人該期第一梯次補助時,應
       以附表五國產品牌設備補助係數核算申請人之補助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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