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組織
中華民國36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30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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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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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院長及副院長之產生)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 理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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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會議公開原則及例外)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 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 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 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