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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每會期選出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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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
本會會議,除每會期召集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當月輪值召集委員為
主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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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組織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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