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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一(機密預算之審議原則)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
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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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二(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之適用)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
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28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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