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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社員代
表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社員代表之名額,以社員總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
,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方式產生之。
社員代表候選人,須經候選人以外之社員書面連署推薦,候選人不得參加
連署。連署人數由全體理、監事視社員人數酌予決定,社員代表人數不得
超過第二項規定。但每一社員連署以一人為限。
候選人資格之審定,由社務會議指定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以上成立候選人
資格審查小組,但申請候選人登記者,不得擔任資格審查小組成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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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社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得設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
社員代表大會以不超過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之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之。
理事、監事候選人,以社員代表身分參選,須經本人以外之社員代表三人
以上之書面連署推薦;若以社員身分直接參選,須經社員代表五人以上之
書面連署推薦。
但每一位社員代表連署推薦以一人為限,同一社員不得同時被推薦為理事
及監事候選人。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
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均得連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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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社務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及事務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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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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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109年度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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