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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加抽籤之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其所參加之委員會
,並應簽名以書面送交人事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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