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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聯誼會之籌組運作由本院國際事務處支援辦理,並得洽請外交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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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聯誼會籌組成立後,會長、副會長、會員之名單與成立大會會議手冊送由
本院國際事務處登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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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補助聯誼會之經費,應在當年度所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依補助
額度、項目檢具原始憑證,於所屬會計年度內送由本院國際事務處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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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通過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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