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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50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83年3月9日院長核定修正發布第十點至第十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委員在半年內使用卡車三次以上者,應比照公務車使用卡片一張。

  • [修正]

  • 十一、委職員交通車行駛時間及路線,由交際科審酌搭乘人數及車輛數調
       整。

  • [修正]

  • 十二、依本辦法派用之車輛,行車里程在四十公里、用車時間在二小時內
       ,使用卡片一張。
       超過前項規定里程、時間,加計使用卡片一張累積計算。但行車範
       圍以距臺北車站八十公里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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