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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院議事文書印製之格式,議事日程、議事錄、立法院公報及委員會審查報告(含條文對
照表)以A4紙張為原則,其他有關議事文書依實際需要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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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47年10月24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17日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第二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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