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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
絕檢查。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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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一次會議報告事項第86案,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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