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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組織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莊字第110000401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十點附件二(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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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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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開庭逾時時,經請示審判長、法官後,應填寫便當請購單送交總務
科購置,並應將數量據實填載於法庭日誌(如附件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