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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1794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條文;刪除第八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6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照政府通令規定辦理。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
    值夜。

  • [修正]
  • 第33條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
    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
    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修正]
  • 第40條

    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案事項。
    八、關於訴訟案件之編列卷宗號數事項。
    九、關於分案前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科、刑事科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分別受民一庭、刑一庭庭長
    之指揮。

  • [修正]
  • 第57條

    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 [修正]
  • 第64條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
    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 [修正]
  • 第70條

    事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 [修正]
  • 第85條

    關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
    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 [修正]
  • 第86條

    本院關於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
    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及其他裁判書之編輯出刊得設置編輯委員會。

  • [刪除]
  • 第84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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