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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70年1月31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司法院院臺秘五字第096000860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

     各級卸任人員,應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
     ,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
     長核辦。
     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報告,應即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定日期,派員督飭卸任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及通常轉報程序
     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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