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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79年8月6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30031514號、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5608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一、法官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四、律師用白。
     五、書記官用黑。

  • [修正]
  • 第五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
     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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