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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一、法官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四、律師用白。
五、書記官用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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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
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79年8月6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30031514號、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3005608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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