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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84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司法院(93)院臺訴字第093003015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
     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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