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
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84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司法院(93)院臺訴字第093003015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