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1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103001688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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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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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
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
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
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