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五條
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電子遞狀系統輸入使用者帳號、密碼,依系統指示登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所
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法院及釋明請求之證據等事項。
二、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
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下稱作業平台)。 - [修正]
-
第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於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不適
用之。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4002159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