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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4002159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電子遞狀系統輸入使用者帳號、密碼,依系統指示登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所
      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法院及釋明請求之證據等事項。
    二、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
    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至司法院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下稱作業平台)。

  • [修正]
  • 第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於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不適
    用之。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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