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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1097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
    附件一)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
    法院聘任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三分
    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 [附表]
  • 附件一-民事調解委員聘任名冊

  • [修正]
  • 第十條

    調解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
    理規範(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二-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 [修正]
  • 第十九條

    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附件三)。

  • [附表]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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