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3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110015449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1、附表4;刪除第三條附表4-1,自111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正)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外之專職人員,職稱分為助理、專員、中級專員及高級
    專員,依附表1至4敘薪。
    專職人員擔任附表5所列職務者,另給予主管加給。
    本會領取主管加給之員額,不得超過總員額三分之一。
    專職人員應於到職日與本會訂立書面契約,並議定三個月之試用期間。

  • [附表]
  • 附表1-執行長及副執行長薪資表

  • 附表2-敘薪等級表

  • 附表3-敘薪等級加計表

  • 附表4-薪點表

  • 附表5-主管加給表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附表,自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