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3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110015449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1、附表4;刪除第三條附表4-1,自111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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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外之專職人員,職稱分為助理、專員、中級專員及高級
專員,依附表1至4敘薪。
專職人員擔任附表5所列職務者,另給予主管加給。
本會領取主管加給之員額,不得超過總員額三分之一。
專職人員應於到職日與本會訂立書面契約,並議定三個月之試用期間。 - [附表]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附表,自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