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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90018651號函核備(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6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契據等
      財物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三、權責主管:依基金會章程、管理或作業辦法規章定各業務之授權人員
      。
    四、短期給假: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管理要點第五、六、
      七及第十一點給假者。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基金會會計人員製作領用控管表,隨時紀錄使
    用情形,備供查核,以達勾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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