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90018651號函核備(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6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契據等
財物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三、權責主管:依基金會章程、管理或作業辦法規章定各業務之授權人員
。
四、短期給假: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管理要點第五、六、
七及第十一點給假者。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基金會會計人員製作領用控管表,隨時紀錄使
用情形,備供查核,以達勾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