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少年及家事法
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司法院設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晉敘審查委員會),
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少年及家
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
二條第二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相關業務廳廳長、人事處處
長、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現任職法院之轄區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現任
職法院與上級審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實任公設辯護人代表三人及銓敘部
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 [修正]
-
第五條
實任公設辯護人符合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資格者,其最近五年考績三年
以上列甲等,經所屬法院院長以書面徵詢辦理刑事、少年事務法官之意見
後推薦,並由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審查時,應審酌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之品德操守、參
與法庭活動態度及辯護品質。
前項辯護品質之審酌,應由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檢具最近二年內製作之
辯護書二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最近二年內承辦案件抽取二十件辯護書。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
併計算。 - [修正]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
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0457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