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二字第1010015470號、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100311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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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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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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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
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編造或改編之債權表內容,與債務人原提出之債
權人清冊所載內容有差異者,債務人得於上開債權表確定後十日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
定債權表,申請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修改原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內容。
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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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