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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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董事會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就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為決議後,得授權執行長辦理相關事宜。
本基金之動支、請款及付款應經董事長核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80032909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發布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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