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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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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指本會為該扶助事件歷審及相關程序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
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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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5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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