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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8001403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七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
    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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