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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之遴選。
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
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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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
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
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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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
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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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第10900141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五條條文;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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