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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會),辦理本院法官之自律事件,以
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但法官人數三人以下之法院,不在此
限。
前項所稱本院法官,包括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及調至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辦事之法官。
法官人數不滿十人之法院,得與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自律會。
法官於自律事實之行為終了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其自律事
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
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
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適
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882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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