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900288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十四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