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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1000494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12條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
    及口試。
    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
    下列事項:
    一、律師:
      (一)書狀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公設辯護人:
      (一)書類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或其他
         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
         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第一項自行申請之書類(狀)審查、口試作業,準用第九條、第十條之規
    定。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書類(狀)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
    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修正]
  • 第15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專門著作審查
    及格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
    究員、助研究員之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
      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
      等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院長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
    一百分為滿分,按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口
    試作業,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
    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修正]
  • 第19條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
    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 [修正]
  • 第21條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
    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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