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090004033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0848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五條條文,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
    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
    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
    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
    無表決權。

  • [修正]
  •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