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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2210384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
      ,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
      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
      員,並具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資格。
    二、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
      計四年以上。

  • [修正]
  • 第九條

    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
      、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
    二、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
      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 [修正]
  • 第十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
    格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
      、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
    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
      ;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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