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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2210292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
    ,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
    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 [修正]
  • 第五條

    司法院設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任期屆滿之
    庭長是否予以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再延任之。
    審查委員會以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
    院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一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代表
    一人為當然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
    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分別互推
      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
      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
      、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比照前二款委員。
    法官、學者專家、檢察官、律師代表出缺時,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補推或補
    聘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修正]
  • 第七條

    任期屆滿之庭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
    予以連任:
    一、經曾任職法院院長考評為不適任。
    二、經曾任職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三、經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
    四、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裁判品質不佳或言行不檢之具體事證,
      足認其不適任庭長。
    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連任者,得連任一次;不予連任者,免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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