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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司法院院台人一字第1100009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司法院應於法官評鑑委員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
    得於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推薦為候選人,經審
    查資格後,公告票選之候選人名單。但候選人數未達應選人數二倍時,應
    再函請登記或推薦。
    有意參選之調辦事法官,應向調辦事機關登記為候選人。但調派司法院、
    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應向占缺法院登記為候選人。
    司法院於確定候選人名單後,應指定投票日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
    法院辦理投票。
    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進修者外,均有
    投票權;投票時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
    調辦事法官在調辦事機關投票。但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並得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將空白選票送請
    調辦事法官圈選彌封後,送交占缺法院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
    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法院應於投票結束後開票
    ,並將開票結果陳報司法院。

  • [修正]
  •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
    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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