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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查核人犯之羈押(收容、留置)延押、及送達相關作業,藉以落實人權之保障,依司
      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十一款,特訂定本流程。

  • [修正]
  • 三、人工技術部分:
     (一)法警室於新收人犯時應立即登載羈押簿,同時設置專用「押票登記簿」,將新收或
        他案(另案在監執行完畢)或他股(無羈押之必要)之人犯押票,按接押日期,逐
        日登載。押票登記簿應按月送刑事科長或其指定之股長審核。
     (二)分案室收受有人犯隨案移送之新案,於未分送輪值法官為人別訊問前,即應填載籤
        條並夾於卷面。移送併辦之案件,連同人犯時亦同。
     (三)籤條以紅色為底,上端可摺疊供夾卷面。籤條上端可對摺夾住卷面並釘牢。籤條上
        應載明案號,在押人犯及延押紀錄等項(如附件一)。籤條下端虛線處可供截取留
        存核對。
     (四)輪值法官訊問後,於分案前,分案室股長應詳為核對有人犯之新案件數及人數,分
        案後將籤條下端截取收齊並註明股別,兩相比對無訛後,當天將籤條送交刑事科長
        或其指定之股長彙整。
     (五)刑事科長每週將籤條分送配置之股長,並限期據該籤條與承辦書記官核對,以確保
        書記官確實將在押人犯登入羈押登記簿及載入電腦系統。
     (六)自他案或他股接押之人犯,於法官為人別訊問前,書記官應預先填載籤條註明併辦
        或他案(股)移入之旨送刑事科長或其指定之股長,依前項方式核對之。刑事科長
        對以上人犯,應指定分案室按月與法警室製作之「押票登記簿」複核,一有不符應
        即查明原因。
     (七)本案審理中之案件,經借提執行而開除之羈押人犯,嗣經解還接續羈押或停止羈押
        後,認有必要再執行羈押時,羈押期間之計算由承辦股確認後,依上揭人犯之流程
        進行維護及查核。
     (八)書記官於每月二十日應將次月應行延長羈押之人犯,列單(如附件二)送交承辦法
        官,除自留備份外尚影印一份送股長存查。刑事各庭辦公室並於醒目處置羈押人犯
        看板,以利承辦法官(庭長)隨時填載、檢視。
     (九)上揭待延長羈押人犯清單以屆期日近者為先,依序填載之。於屆期前五日乃未見延
        長羈押之裁定時,應通知承辦法官。
     (十)股長據該清單,隨時檢視所配置各股羈押人犯之狀況。上揭清單亦列為例行業務檢
        查項目。
     (十一)延長羈押為爭取時效,裁定當庭宣示者,於宣示後書記官即應製作裁定正本而送
         達。
     (十二)延長羈押未當庭宣示者,書記官於法官交付裁定後,至遲於期滿五日前製作並交
         付正本與法警室,送達證書上應蓋「最速件」章(如附件三 A)。延押未能於五
         日前宣示或裁定者,書記官於收受裁定正本,應立即製作正本並交付法警室,送
         達證書上應蓋「特急件」章(如附件三 B),特急件尚應記明羈押期滿日、送達
         日及送達人。
     (十三)法警室應置「延押裁定專用登記簿」於收受延押之裁定時立即登簿,由輪值副警
         長指定專人就「最速件」之延押裁定,當天送往看守所,至遲於翌日收取回證。
         就期滿前五日內之裁定,尤應指定專人以「特急件」當天送達,當天收取回證,
         如因故無法立即收取回證,法警室需指定專人催收或待看守所以傳真回覆而完成
         當天送達之程序。情況緊急時亦得由書記官親自督促送達。延押回證由輪值副警
         長彙整並核對登記簿,有無遺漏或羈押期滿日前未經收取回證之情形。
     (十四)法警室於收取回證後,應指定專人即時完成核對後交付書記官簽收,以完成縱向
         聯合管考。

  • [附表]
  • 附件一

  • 附件二-應延押之被告清單

  • 附件三

  • [修正]
  • 四、電腦操作部分:
     (一)分案人員於值日法官人別訊問在押人犯後,將案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並於當事人
        基本資料欄維護「在押」存檔,於分案後傳送至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屬在押案件,
        分案人員應互為再次核對件數及人數。
     (二)分案清單上之備註欄位將「人犯:一人」改為「人犯:OOO」,以利核對。
     (三)書記官羈押警示部分新增「未維護羈押警示」,且庭長、法官同步顯示,藉以提醒
        並監督考核。
     (四)書記官收新案後,如被告在押,書記官尚未做人犯羈押之維護,則於庭長、法官、
        書記官電腦均會出現上述「未維護羈押警示」之警示,藉以提醒書記官應及時登錄
        。
     (五)書記官羈押維護完畢,電腦即開始起算羈押期滿應延押日期,並同步顯示於庭長、
        法官電腦,藉以互相提醒。
     (六)書記官羈押期滿或刑期屆滿警示,連線至配屬庭長之股長電腦,藉以提醒,並監督
        考核。
     (七)書記官於收受法官延長羈押裁定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登簿送交法警室送達當事
        人。
     (八)書記官於收到被告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後,進入「進行事項」欄之「人犯延押」選
        「延押維護」項,點選「編」後進入延押資料維護畫面後,再按「新增」,維護該
        次延押之 ( 1)「延押次數」
        、 ( 2)「延押日期」、 ( 3)「當庭宣示裁定或被告收受裁定日期
        」後按存檔:(此三項係屬必要輸入項目,缺一無法存檔)
        1.上述 ( 1)項,若輸入錯誤,電腦會顯示下列訊息:延押次數必
         須為0、或延押次數0次已經填寫過,不得重複。
        2.上述 ( 3)項,若輸入錯誤(係配合 ( 2)之日期來認定),電腦
         會顯示下列訊息:”被告收受裁定日期”不可以大於等於”延押日期”。
        3.上述 ( 1)、 ( 3)項,若輸入均錯誤,電腦會先顯示上開 ( 3)輸
         入錯誤時會出現的訊息,待 ( 3)輸入正確後,按存檔,次顯示
         上開 ( 1)輸入錯誤會出現的訊息。
        4.上述 ( 1)( 2)( 3)項資料若輸入正確,電腦會彈出「是否確定延
         長羈押」,此時請再次注意 ( 2)延押日期是否正確,待輸入者
         確認後,即屬完成。
     (九)各股書記官應注意:
        1.應於每月十五日應列印「臺灣高等法院羈押被告人數月報表」(含明細),逐一
         核對後,交分案室人員核對人數後e化至司法院。
        2.應於電腦羈押資料維護完成時,列印電腦羈押登記簿,供股長據紅色籤條稽核羈
         押維護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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