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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法官學院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本要點依法官進修考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進修活動,指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舉辦
      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課程或相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前項研習,包含針對特定學科開設之單一或群組課程。
      下列進修活動,得認可為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課程或相關之研習、訓練
      或會議:
     (一)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開設之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專班課程。
     (二)前款以外其他由本學院開設,未經本學院公告或標示不列入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
        進修時數之實體或網際網路線上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開設與前二款授課內容相近之課程。
     (四)國內、外各大學法律系、所開設之課程。
     (五)國內、外各大學法律以外其他系、所開設與前款授課內容相近之課程。
     (六)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舉辦與法令之適用、解釋
        或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前項進修活動之參與方式,得為旁聽、聽課、參加座談會、研討會;授課、從事專題演
      講;擔任座談會、研討會之主持人、主講人、報告人、與談人;及與上開方式性質相類
      之行為。
      參加經本學院公告或標示不予認可進修時數之課程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修正]
  • 四、進修法官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填具「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採計學分及進修
      時數暨加成認可申請表」(如附件一,以下簡稱認可申請表),並應檢附參加第二點第
      三項各款進修活動暨其進修時數或所得學分數及第三點加成計算之相關進修活動證明,
      如提出之進修活動證明為外國文書,應一併提出中譯本,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
      稱服務機關)提出認可之申請。
      服務機關收受認可申請表後,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核,並
      將初步審核結果詳載於認可申請表,連同相關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函送本學院辦理認可審
      核程序。
      進修法官提出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如有缺漏或錯誤,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
      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本學院為認可審核。
      進修法官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相關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服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
      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
      為不及格,並副知本學院。
      本學院受理認可審核程序後,於認可審核結果作成前,如認進修法官提出之進修活動證
      明文件未符本要點之規定,得記載要旨退回服務機關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但同一事由前
      已經服務機關通知補件或補正者,本學院得依現有資料逕予審核。
      服務機關依第三項或第五項通知補件或補正者,應詳細記載「服務機關通知進修法官補
      正補件一覽表」(如附件二)併送本學院。
      進修活動證明文件經本學院認可審核後,未符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者,其研究報告視為不及格。如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折抵學分數或進修時
      數情形,經折抵後未符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者,亦同。

  • [附表]
  • 附件一-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採計學分及進修時數暨加成認可申請表

  • 附件二-服務機關通知進修法官補正補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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