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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司法院秘書長秘台處四字第112110021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派車登記
      (一)短程派車(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或其他駕駛到達目的地後
         可返院之勤務)去程及回程各登記1筆派車單。
      (二)為統計派車需求,不論能否派到車輛,均請於派車系統登記(
         儘量於用車前登記)。如車輛核派後需取消派車,請於用車前
         以系統點選或電話通報取消派車;如未於用車前取消,系統將
         註記未通報取消紀錄。
      (三)二個(含)以上之單位需同往立法院時,請公共關係處協助登
         記派車;單一單位至立法院時,則由各該單位自行登記。
      (四)為簡化派車流程,提高派車效率,下列用車毋須登記派車,以
         紙本派車單(格式如附件1及附件2)方式辦理:
         1.公共關係處用車:
          (1)提供 1部公務車優先予公共關係處公務使用,由公務車駕
           駛按月輪值,輪值順序由公務車駕駛(含委外人力)抽籤
           決定。輪值之駕駛請假,由次一輪值順序之駕駛依序遞補
           其勤務。
          (2)公共關係處公務用車原則毋須於派車系統登記,但下列情
           形應登記:
           A.需使用20人座中巴。
           B.乘車人有公共關係處以外之人員者。
          (3)輪值駕駛加班時數達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上限或急要公務無
           車可派時,公共關係處同仁得改搭計程車,但應於派車系
           統補登記並註記事由,由秘書處管理員審查確認無車可派
           後,列印派車單送公共關係處。
         2.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公文交換:
          (1)由公務車駕駛輪值。
          (2)貴陽院區公文交換以每日 1次為原則,寶慶院區公文交換
           以每日 2次為原則,由輪值駕駛通知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
           聯絡窗口有關公文交換時間,由貴陽院區及寶慶院區聯絡
           窗口負責聯繫其他相關單位。
          (3)收受公文者須於行車紀錄單上簽名。

  • [修正]

  • 三、派車原則
      (一)各單位主管、副主管、調辦事法官外出洽公、開會,及國會、
         新聞聯繫等遇有急要公務時,依序優先調派車輛接送。
      (二)為利車輛調派,若屬同一目的地且時間相近時,以合併派車為
         原則。
      (三)各單位人員外出受訓或公差(出),除因特殊需要簽奉核准外
         ,不得調派公務車,所需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報支。
      (四)非主管人員市區內洽公、開會之車輛調派無車可派時,除有特
         殊或急要公務,得自行搭乘計程車前往外,其餘仍須搭乘大眾
         交通工具,並覈實報支短程車資。
      (五)除四首長及大法官專用車外,派用公務車去程乘車起點以本院
         各院區為原則。
      (六)負責調派公務車之人員遇急要公務無車可派時之派車原則:
         1.檢視現有已核派公務車中,以主管或緊急用車優先調派。調
          度車輛遇有困難或爭議時,得通報管理員或主管(科長)處
          理。
         2.輪值公共關係處之駕駛,以該處公務優先,於無用車需求之
          時段,得調派支援短程派車。
         3.大法官駕駛請假時,代理其勤務之公務車駕駛,以大法官勤
          務為優先,於大法官無用車需求之時段,得調派支援短程派
          車(如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公文交換等)。

  • [修正]

  • 五、駕駛人管理
      (一)秘書處置管理員 1人;駕駛室置班長1人及副班長2人,以落實
         駕駛自治管理。
         1.管理員:督導公務車派車與管理駕駛勤務、請假、加班、出
          差及辦理駕駛各項費用核銷等事宜。
         2.班長:負責督導公務車調派,於副班長一、二出勤務或請假
          時負責公務車調派。
         3.副班長一:負責公務車調派。
         4.副班長二:於副班長一出勤務或請假時負責公務車調派。
      (二)公務車保養應參照各汽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
         目實施。駕駛就所管車輛,依前開規定控管公務車保養及維修
         時程,遇需保養或維修時,應先報告管理員同意,再洽保養廠
         估價,並就估價單內容簽名確認後,送管理員依規定辦理。
      (三)駕駛無勤務時,應於駕駛室待命;非公務禁止使用公務車,秘
         書處得隨時抽查駕駛勤務及備勤狀況。
      (四)駕駛勤務調派配合度、所管車輛狀況及是否遵守各項規定,均
         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五)駕駛登錄請假、加班及出差等電子表單,申請加班費、子女教
         育補助、國民旅遊補助及差旅費等各項費用,均應親自辦理,
         並覈實報支。駕駛申請加班之時間,應與實際勤務相符(以刷
         卡時間比對實際勤務開始時間及派車單乘車人所填車輛用畢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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