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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司法院以院台廳司四字第1070033406號函准予備查,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五屆第三十一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六、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為應休息之日,其中星期六為休息日,星
      期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為準。

  • [修正]

  • 七、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八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四)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四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一年加給一日。
      (六)九年以上未滿十年者,二十一日。
      (七)十年以上未滿十二年者,每一年加給二日。
      (八)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三年者,二十六日。
      (九)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每一年加給一日。
      (十)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三十日。
      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時未休畢者,其未休之日數,得遞延至次一年度
      ,於次一年度仍未休之日數,應按當月薪資折算發給;因契約終止而
      未休之日數,亦同。

  • [修正]

  • 九、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總時數,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工會同意後,加班總時數一個月不
      得超過五十四小時,連續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因業務需要加班,應先報經權責主管核准。但情況緊急者,得於次個
      上班日補報。
      權責主管核准加班時,應審視加班事由之緊急性、重要性及必要性。
      加班得選擇請領加班費或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補休期間薪資照發。
      補休期限屆期或因契約終止而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加班費之計算標準
      發給薪資。
      依前項規定請領加班費之計算標準,平日加班每滿三十分鐘,按每半
      小時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一;逾二小時者,每滿三十分鐘,按每半小時
      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每滿三十分鐘
      ,按薪資額加倍發給。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以實際
      加班時數計,例假日除加班費外,另再給予補休一日。
      加班超過晚間十時,得憑單據請領交通費。

  • [修正]

  • 十一、請假標準如下:
       (一)事假:因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不給薪資,一年內不
          得超過十四日。
       (二)病假:因傷害、疾病、安胎、生理原因、骨髓或器官捐贈,
          得依下列規定請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前二目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除因職業災害而給予公傷病假期間薪資照給外,其餘病假一
          年內未逾十日部分薪資照給;十日至三十日部分,發給二分
          之一薪資。但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者,應依實際給付
          數額扣除之。
       (三)生理假:因生理日需休養,每月給一日,併入病假計算。
       (四)婚假:結婚給婚假八日,薪資照給。
       (五)產前假: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薪資
          照給;未滿六個月者,發給二分之一薪資。
       (六)娩假: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薪資
          照給;未滿六個月者,發給二分之一薪資。
       (七)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
          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
          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
          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
          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
          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薪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發給二分之一薪資。
       (八)陪產假: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
          五日,得分次申請,薪資照給。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
          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內請畢。
       (九)喪假:因下列事由得請喪假,薪資照給: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
           日。
          2.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3.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十)公假:受指派或業務需要得請公假,薪資照給。

  • [修正]

  • 十六、假期應扣除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 [修正]

  • 十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致本會有受損害之虞。
       (二)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
       (四)對於同事或其家屬、服務對象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
          辱之行為。
       (五)經依本會人事獎懲規定記過二次。但一年內功過相扺後未達
          記過二次者,不在此限。
       (六)故意損耗、竊盜本會公物,或挪用公款。
       (七)擅自洩露本會人事、財務、檔案或業務機密。
       (八)未經授權而有越權行為。
       (九)利用本會名義在外招搖,致本會名譽、權益受損。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權
       責主管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修正]

  • 二十二、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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