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大法官會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1120600936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六條之一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
    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
    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
    之全部或一部。

  • [修正]
  • 第七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