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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條(受領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司法/民事
民法債編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18年11月22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613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自民國89年5月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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