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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公告方法)
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
新聞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24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0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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