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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85年2月8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40080352號、司法院院臺廳民二字第094000187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
       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

  • [修正]
  • 第六條

     債權人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取得免稅證明書後,除應以影本報請執行法院存案外,並
     應檢同下列文件,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一、法院通知副本。
     二、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 [修正]
  • 第十一條

     查封之不動產,如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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