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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647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九條之一

    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
      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序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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