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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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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2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105003181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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