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
律師選任之。 - [修正]
-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2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2010075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