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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
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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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
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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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
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
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09800106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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